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,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二、本項育兒津貼雖自101年1月1日起開始受理申請,但考量
新政策開辦,民眾對於申請流程尚未熟悉,特別規劃半年的緩
衝期,民眾只要在10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間提出申請,審
通過者,津貼金額的計算即可追溯至幼兒出生日起(最多追溯至
101年1月1日)。
三、本項育兒津貼採申請制,由民眾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(鎮
、區、市)公所提出申請(澎湖縣則直接向縣府社會處提出),審核
通過後,按月直接撥入申請人的帳戶。相關的申請表格及審核流
程,民眾可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(鎮、區、市)公所或各直轄市
、縣(市)政府社會局(處)洽詢。
四、所附相關檔案可直接開啟。如開啟失敗者,可採取以下方式:
按滑鼠右鍵/點選另存目標,予以另存檔後,再開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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